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分会

Pest Control Branch Of National Health Indust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全国虫控招投标信息公示
辽原等5座水库白蚁治理采购项目(第三次)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11 15:22



质 疑 答 复

质疑人:

公司名称:襄阳宏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奔泰阳光城1幢8层803室

邮箱:447040219@qq.com

邮编:441100

联系人:黄**

联系电话:18872693181

被质疑人:仁寿县水利工程管理总站、四川中和京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襄阳宏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因认为辽原等5座水库白蚁治理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5114212020000479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2月10日向我(单位)递交书面质疑函,我(单位)于2020年2月20日接收并予以受理,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 详见质疑函。

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章“一、投标人须知附表2.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的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投标)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等规定,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响应(投标)处理。

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无论贵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经营策略,首先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的相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得恶性竞争,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规定,为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正当竞争行为,评审委员会向贵单位发出了《报价澄清说明函》,并明确告知贵单位提交本次报价构成的书面说明材料,且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注: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说明,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定)。贵单位最终提交的相关材料未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谈判文件以及《报价澄清说明函》的要求,逐项就本次采购活动涉及的采购内容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故贵单位因所回复的书面说明未按要求逐项提供成本构成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无法核定贵单位此次报价的合理性,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质疑函

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单位认为本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格证书过期不具备本项目评审资格的质疑事项不符合94号令规定的供应商可质疑的范围。

另,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二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终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四川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前款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评审专家通过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全省共享。

我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竞争性谈判活动开始当天在采购监督代表监督之下在财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现场抽取相应品目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组成方式、数量均符合规定,评审专家的评审能力和执业水平由财政监督部门考核认定。同时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验证。评审专家身份验证结果与抽取结果不一致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身份验证,主要通过《证书》进行验证,《证书》尚未颁发的,或者在检验复审期间已交财政部门的,或者遗失、损毁、变更相关信息等正在申请重新办理的,通过评审专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进行验证”的规定,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质疑函。

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本项目采购预算严格按照采购人仁寿县水利工程管理总站申报的仁寿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执行,并报采购人财政归口业务股审核通过,采购监督备案通过,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另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本采购活动开始前已经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需求论证及价格测算。贵单位针对采购预算的质疑应属于谈判文件的内容的质疑,不属于评审结果阶段的内容质疑,针对谈判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故贵单位对采购预算的质疑内容超过法定质疑期限,不予受理回复,质疑事项3不成立。

综上,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现答复如下:质疑事项1、2、3不成立,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的关注。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中和京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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